典型事例
2006年中旬,朝阳区内一家公司一次性集体解雇15名员工。 刘老师和李老师是其中的两个人。 被解雇后,刘、李两名员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50%的附加经济补偿金。 结果,公司在应诉时表示,公司没有解雇过他们,他们一直处于长期缺勤的状态。 两名员工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曾经被单位解雇,败诉了。
劳动律师分析:
辞职事件并不是所有的细节都由公司负责举证。 本案中,刘、李两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向仲裁委员会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追加经济补偿金是法定享有的权利。 但员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最初前提是公司辞职,对该事实员工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员工手头没有适当的证据,公司也不承认,员工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很多人认为,在辞职案件中,公司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认识没有实质性的错误,但关于辞职事件,公司对辞职的原因负有举证责任,而对辞职与否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案件举证责任也需要细化。 员工申诉时,需要了解自己的举证责任在哪里,预见自己申诉的风险所在,尽可能取得相关证据,以获得更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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