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为依法惩治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用法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在富华法律小编中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或者非交通运输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死亡,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负有与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醉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驾驶的;
(四)无号牌或者明知是报废机动车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运行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事故后逃逸”,是行为人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人员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人员五人以上,对事故全部或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人数在六人以上,承担与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帮助肇事人逃逸,受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按交通事故共犯处罚。
第六条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出事故现场后,隐瞒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或者重伤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范围内,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项的起点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