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两罪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个是主观方面不同。 交通肇事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其实施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会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对该后果表示希望或者放任。 实际上,这类罪犯大多采取放任态度,是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从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行为应当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严重后果。
三是惩罚不同。 造成交通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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