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供。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因当事人原因未在指定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而将案件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判决不属于错判案件。一方要求另一方提出新证据的,应当承担差旅费、误工费、证人出庭费、诉讼费等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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