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和诉讼代表人有什么区别?下面,无忧找律师民事诉讼专栏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代理,他本人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的结果与他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第二,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限内的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三,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第四,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所谓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者群体诉讼中的一人或者多人,为了共同的利益或者相同的利益,代表共同诉讼人或者群体成员进行诉讼的人。诉讼当事人有两种:一种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人;二是集体诉讼的代表。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诉讼当事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处于相同的地位,具有共同的利益; 第二,诉讼当事人代理的案件必须是大量的共同诉讼或者集体诉讼。法制教育网人数多,一般十几个人。 第三,代表人进行诉讼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都是代表他人为一定诉讼行为,但是两者响着根本的区别:
第一,与诉讼标的的利益不同。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法学教育网对诉讼标的既无共同利益也无相同利益,只是代表当事人进行某项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本人也是当事人,他和被代理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或者相同的利害关系。
第二,诉讼目的不同。代理人的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但是,诉讼代表人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被代表人的利益。
三、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依法产生或者受当事人委托;诉讼代表人由同一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