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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不受理对我国外交行为提起的诉讼,外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

某些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外交官和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是无可争议的国际法规则。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人身不可侵犯、住所和财产不可侵犯、司法豁免、免税和关税。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行使民事管辖权,涉及外交官的司法豁免。司法豁免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驻其他国家的外交代表免受所在国的刑事、行政和民事管辖。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外交官、一些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享有司法豁免权是一项原则。然而,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与刑事管辖豁免完全不同,而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是有限制的。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中国可以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行使民事管辖权:

1.享有司法豁免的人所属国家的主管当局明确放弃司法豁免。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放弃。既然外交代表的派遣国明确放弃外交代表的豁免权,外交代表所在国当然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事与对方发生纠纷。所谓私事,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了两点:一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继承诉讼; 第二,外交代表违反了不得在中国从事任何为私人利益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规定。

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规定了三点:一是外交代表与驻在国其他人之间因为自己的不动产而发生的诉讼;二是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的执行人、管理人或继承人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3.外交代表在东道国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商业活动。

3.外交代表本人向东道国法院提起诉讼,引起反诉。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外交代表提起诉讼的,不得就与该诉讼直接相关的反诉援引管辖豁免。《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外交代表提起诉讼,被告提出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外交代表不能主张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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