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益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双方;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此外,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称谓。比如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传唤原告和被告,二审程序传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一审程序的,称为原审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二审程序,称为原上诉人,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还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它有三个特点:
首先,它对民事案件感兴趣。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另一种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即虽然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基于法律规定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人。
第二,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代替自己(如诉讼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不属于当事人。
第三,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作出的,对当事人当然有约束力。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判决约束的人,如证人、专家证人和翻译人员,都不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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