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了一起逃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申请执行人最终获得了自己的全部损害赔偿。
2010年7月1日,张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住在市区一辆手推三轮车上的周某,致其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在事故证据丢失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只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张某以没有撞周某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各种赔偿金,原因是周某没看路,摔倒了。2011年1月,周某追讨赔偿未果后,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张某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50元。2011年2月,因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约定的给付义务,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笔交通事故赔偿款。
2011年11月15日上午,审判长临近下班时,接到被执行人张某的举报电话,于是立即恢复案件执行程序,根据举报线索直奔河池市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经承办法官调查,可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该公司工作,8000余元工资尚未领取。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最后,承办法官强行从被执行人张某尚未领取的工资中扣除7050元。
至此,逃汇案终于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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