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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答辩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起诉状范本

每个城市每天都会上演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随着冬季的到来,雨雪天气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在增加。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本回复怎么写呢?富华法律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我们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帮助。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范文

被申请人:张XX,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就李茂云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复:

1.李茂云未能确保行车安全,应对交通事故承担部分责任。事发后,由于李茂云索赔过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1.2008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从通惠开车到綦江县,到512加油站。同向行驶的李茂云与被调查人发生摩擦。李茂云与被调查人发生交通事故是真的。

2.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李茂云因未注意驾驶安全,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李茂云低估了路上的情况,把自己的摩托车开到了被调查人的前面。李茂云没有确保安全,因为对面的车开到旁边躲避。停车时,其左脚过于靠近被告车辆,导致左脚被车轮碾压。

3.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李茂云提出的赔偿费用过高,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参照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除医疗费外,李茂云主张的其余赔偿项目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发现李茂云有明显外伤。275.14元的医药费为什么会产生?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怀疑。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凭证,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李茂云需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应的医疗票据。

2.李茂云的伤势极其轻微,没有住院。没有因其误工损失收入,其误工费3000元不合理。李茂云只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有误工费损失,也只能按照农林牧渔的标准计算。不清楚李茂云是怎么算出3000元误工费的。

3.李茂云只是轻伤,完全能够自理,没有办法要求赔偿450元护理费。

4.李茂云要求赔偿100元交通费,明显是狮子大开口,与实际交通费明显不符。李茂云的家离县城任何一家医院都很近。最多他得去医院做个检查,来回公交不超过四块钱。他声称100元中的运输成本是实际损失运输成本的几十倍。

5.本案起因是人身伤害赔偿。李茂云请求赔偿车辆保管费285元、皮鞋损失150元、请人开车损失10元,不属于人身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属于本案范围。李茂云应该另案起诉。况且事发时李茂云穿着旧皮鞋,150元至少可以买两双那样的新皮鞋。李茂云要求赔偿皮鞋高额损失150元。

6.李茂云的伤势极其轻微,没有对身体造成严重后果,不可能有太大的精神痛苦。他要求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是没有根据的。

我在此传达

庐江县人民法院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状范文

控告

原告:林XX,男,彝族,1997年7月26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住

法定代表人:李XX,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其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19号,身份证号为5301251996XXXXX,系李XX之父。

被告:高XX,男,汉族,1997年8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54号,身份证号。53012519XXXXXX。被大理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羁押于云南省XX监狱。

被告人33,360 XX,男,汉族,1997年4月28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2号2号,身份证号为5301251997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刘XX,男,汉族,1997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121号,身份证号。5301251997XXXXX,被大理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082.46元、护理费6031.65元、营养费7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交通费5000.00元、鉴定费2400.00元、残疾赔偿金13941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9400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18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XX邀请被告人高XX、张XX、刘XX等人在大理市XX中学门口聚集。原告受他人邀请在大门口观望。刚到现场,高XX就用刀捅伤了她的右腰腹,导致肝脏破裂,右肾被摘除。2014年XX月XX日,经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4)大少刑初字第号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XXX 《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XX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严重,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期医疗费用估计为8000.00元,休息期150天,营养期90天,护理期60天。鉴定费2400元。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四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重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四被告对原告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4630.1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相关笔录、刑事起诉书、医疗机构病历摘要、病情介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运输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已提起民事诉讼。现在,请大家支持!

知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显示者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定损之日起算,即受害人伤情不严重、不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出院之日为定损之日;对被害人伤情严重构成伤残的案件,在被害人出院或遵医嘱休息后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日期为定损日期。

以上是富华法律边肖介绍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示范答复》的相关内容。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富华法律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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