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当今社会,有些当事人为了处理执行难的问题,会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裁定进行保全。法院裁决后,财产保全措施是怎样的怎么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针对这些问题,下面富华说法边肖回答您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财产保全措施是怎样的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存的财物清点,加盖印章,当场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受到处分,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至一定场所并予以扣押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扣押的物品,但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资金。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
3.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价格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变卖,保持价款。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
1.申请时间为《民事诉讼法》。 第100条和第101条分别规定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也就是说财产保全的申请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但是诉前保全需要满足紧急状态的条件,不立即申请保全会对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申请人诉讼保全的发起者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法院;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无权自行启动诉前保全。
3.既然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发起的,自然要向被诉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可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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