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但这种保全措施只有在诉讼程序启动后才能采取。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往往需要在诉讼前采取证据保全,而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因此,应当规定诉前证据保全。从现行法律的解释来看,由于有些证据也是财产,或者属于财产的概念范畴,所以允许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证据的诉前保全的内容。证人不属于财产范围。因此,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法解释无论如何不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人的保全。虽然具有财产属性的证据可以在诉前保全,从现行法律上可以找到逻辑依据,但毕竟比较勉强,不能代替立法明确规定的必要性。好在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在部分地区解决了这个问题。
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立了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这就明确规定了在海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一项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可见,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存在于大量的侵权案件中。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我国事实上已经确立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主要是对物证的保全,也包括对视听资料、书证的保全。法院也可以采取勘验的方式保全证据,勘验方式保全的证据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可以在诉讼前形成。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事实进行鉴定保全证据。如果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发生突然变化,或者时间的推移会使证人无法给出明确证言,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进行录音。总之,在任何一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当然,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允许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当事人在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证据保全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前的证据保全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或者销毁或者返还相关证据,同时申请人是l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