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法院反映,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举证、质证、认证难以把握。为统一审判思想,高院民二庭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短信应当庭出示,并书面提取短信内容、发送方(接收方)、发送方(接收方)时间、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作为法庭笔录的一部分。
证据方也可以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出示公证文书作为证据。
二、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由于手机短信删除、修改的特点,一般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辅以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核对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和手机号码)及收发时间;发送人、接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检查手机短信位置是否发生变化,已发(收)短信是否仍在已发(收)箱内;
(三)审查手机短信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明的事实是否有联系;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进行调查。
三、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举证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寄件人、收件人、邮件提供者,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和接收时间,邮件的内容。当庭出示证据时,双方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出示纸质邮件;否则要在电脑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副本。
如果电子邮件已经过公证,公证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出示,无需在法庭上出示电子邮件。
四、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答:虽然电子邮件是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输和发送的,不像传统书证那样保真,被篡改后也不容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自己的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是唯一的,每封电子邮件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账号、密码和用户名在一个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以用来判断邮件真实性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查看获取邮箱的途径,是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来说,前者比较靠谱;
(3)回顾邮件的收发时间。如果邮件是由国外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的,或者是由国际邮件代理公司投递的,必须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协助,直接保存来自电子邮件传输和存储的证据。或者作出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被篡改等方面,向有关方面征求专家意见。
五、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答:出示网页作为证据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和时间,并当庭演示该网页,注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复印件以供参考。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只展示网页的纸质版,而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得到充分体现。
如果等效网页已经过公证,公证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出示,而不用在法庭上演示网页。
六、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答:当事人之间对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争议,该网页只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直接保全计算机系统传输和存储环节的证据,或者请相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鉴定,从网页证据生成环境的可靠性、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方面提出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