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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应当事人要求,经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上述规定大致解释了民事诉讼中证人的类别。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两类:单位和个人。即所有知道案件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讨论。单位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吗?显然单位不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这篇文章是关于证人的能力。在中国,自然人作为证人,不仅要知道案件事实,还要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5条进一步规定,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要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相适应,可以作为证人。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自然人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仍然可以作为证人,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待证明事实进行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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