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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特点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一般而言,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也是法院认定争议案件事实的依据。

事实上,证据和证据材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虽然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但证据材料是证据的最初形式。但证据与证据材料有明显的区别:首先,证据材料在成为诉讼证据之前需要经过质证,也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查认定。其次,证据材料是在诉讼前期出现的,而证据是在诉讼中后期形成的,因为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只有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评议结束后才能确定。因此,我们认为,所谓民事诉讼证据仅指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某种内在联系。

对于证据的相关性,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认为证据应当具有相关性。材料最终被接受为证据有两个阶段。首先要看证据材料是否相关,没有相关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认定为证据。其次,要评估相关证据材料的相关程度。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律不禁止就是合法的。

合法性不仅意味着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总结起来,合法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它意味着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成为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任何一份民事证据都必须同时具备的属性,三者缺一不可。然而,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不能同等对待。客观性是民事诉讼证据的前提属性,没有客观性就没有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才是相关的。只有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才具有合法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合法性是最重要的。一般来说,如果一份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但没有合法性,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如《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当事人和邀请的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也就是说,如果勘验的情况和结果是客观的,与案件有关,但不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即勘验笔录或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的,仍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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