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涉外商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论文来源】《法治论丛(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论文编号] 200301
[纸张页码] 49 ~ 52
[论文分类]程序法,司法制度
【作者】黄英
【作者简介】黄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336
摘要:在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中,会有大量在中国及港澳台地区以外形成的证据。由于司法权的地域局限性,人民法院应当对这些进行审查和确定。
海外取证带来很大困难。然而,我国法律对海外证据却鲜有专门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
毫无疑问,我国法律的这一空白得到了填补。但是,关于境外证据的规定只有两个,而且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作者之针
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涉外商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进行了探讨。
[摘要]问题讨论
[关键词]涉外业务/审判/海外证据
[郑文]
中国图书馆分类号:DF61文献识别号:A文号:1008-4525(2003)01-0049-04
证据是人民法院确认商事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涉外商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或者当
人与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发生在外国,或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在外国,在中国境外形成相关证据是必然的。
事实是。最常见的是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书证是在我国境外形成的。此外,当事人提供的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证人证言也越来越多。
由于这些证据是在境外产生的,这给人民法院审查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部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寄送或者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可。
该证书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缔结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认证手续履行完毕后,方为有效。“本
《规定》规定,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公证和认证手续。但由于《规定》所指的客体只是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在实践中是经过审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