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核心,也是审判长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和依据。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简单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和技巧,希望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种类的证据。如果将这些五花八门、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全部放在庭审中查阅,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从而降低庭审质量和效率。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审判时间内对如此大量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审判法官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当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督促当事人在开庭前提供自己的证据。通过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审判法官可以达到整理和固定争议点、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从而为开展审判活动打下坚实基础,既保证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又提高了法官的司法鉴定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存在明显差异。为了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能够迅速理解诉讼意图,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证据要求进行适当引导,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既能明确当事人的证据范围,又能明确法官核实案件事实的审判方向,为正确判断案件事实打下坚实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和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权利。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混淆它们。比如在法庭审判中,当事人有时会因为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而将这两种程序性权利混为一谈。例如,当他们应该谈论证据的质证意见时,他们却谈论案件的论点,这无意中扰乱了法庭诉讼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了认证效果。因此,审判法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质证和辩论的区别和要求,规范和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要做到“三步走”:一是边听边听; 第二,牢记在心; 第三,边做边想。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考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
四、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
人民法院在作出司法判决前,应当确认当事人的证据能力和证据的强弱。这个审查和确认证据的过程称为司法鉴定。在认证活动中,法官应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采信”的概念,重点是要注意“采信”二字,这是解决证据能力的问题,或者说证据的资格或适格问题,关系到证据能否带入诉讼或成为诉讼证据。 第二,“采信”的概念。采信的关键是要注意“信”字,这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信和可信程度的问题,即证据的价值或证据的证明力。
(一)证据的采纳标准
1.“相关性”标准。相关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审查某一类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关键在于其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必然联系或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逻辑关系,就不能成为诉讼证据。例如,一份鉴定结论证明原告提交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但没有证据证明提交的样品是否为
2.“合法性”标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取证主体要合法。取证主体必须是办案的司法人员和律师代理人; 第二,证据主体资格应当合法。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没有鉴定资格的人不能做鉴定人; 第三,证据的表现形式要合法。比如证据的签名、盖章、登记程序要符合程序性的程序或者法定的要求; 第四,取证的程序和手段要合法。比如,司法人员不得单独收集证据;或者证人证言,应当有向证人说明证人权利和义务的记录;或者说取证主体不能采取诱惑、胁迫、刑讯逼供或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获取证据。
(二)证据的采信标准
1.“客观性”标准(也称真实性标准)。根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证据要真实,强调的是证据的“质”不能被证伪。
2.“充足性”标准。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具有足够证明力的证据为依据。也就是说,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依据不能是单一的、孤立的,即证据要充分,证据的“量”不能太小。只有当证据的“质”和“量”达到足以说服法官内心的程度,才能认定“证据确实充分”。
五、推行科学、阳光认证
审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证据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原则,又称认证基本原则。根据认证的基本原则,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法律合理性。在实践中,法官应当运用法律原则和法律依据,深入探讨认证的理由。二要遵守职业道德。法官应当注重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以公心和良知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要注重法律原则的逻辑推理。认证过程本质上是一个逻辑推理的过程。四要坚持阳光认证。无论是法官在庭审中作出的认证,还是庭后在裁判文书中作出的认证,都应向当事人公开认证的理由和结果,让认证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法官的认证活动属于司法裁判中的说理范畴,认证中说理的逻辑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也应得到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