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事实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
质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质证原告;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和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品或者复制件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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