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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

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作为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诉讼行为能力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并与之相适应,即一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能成为诉讼当事人并参与诉讼活动。

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了当事人的能力。这个概念非常类似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自行使的能力。

诉讼能力,又称权利能力或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诉讼能力只是一种法律资格,享有这种资格的人不一定成为当事人。要真正成为当事人,就要在具体案件中起诉或应诉。

公民的诉讼权利在取得和消灭时间上不同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具有严格的同一性,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更不能剥夺。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有意识地纠正不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列为当事人,或者在法律文书中仍然把已经在诉讼中死亡的人列为当事人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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