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根据这一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首先对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上诉内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告知上诉人限期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上诉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并提交人民法院的,5日从即日起计算。原审人民法院将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提出抗辩是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未行使的,不影响日后的口头答辩或后期提交书面材料。15天规则是指如果被上诉人愿意提交答辩状,应当在15天内提交;在十五日内未提交的,原审人民法院不再等待提交答辩状,而是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案卷材料。
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或者在答辩状提交期限届满后未提交答辩状的,应当在五日内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原审的全部案卷和证据。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后,即开始审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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