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当事人必须预交诉讼费用。这一规定确实给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迫切需要法律保护,但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问题。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发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号,解决了那些困难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根据该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诉讼费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一)当事人索要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索要养老、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当事人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当事人是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六)当事人是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且生活困难的;
(八)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当事人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状告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法律援助;
(11)当事人是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福利机构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救助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基本生活费追索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其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同意缓交诉讼费的,最长缓交期限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如同意减免诉讼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