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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原因,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

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订立合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以履行诚信义务,如实告知合同的有关内容。 发生合同订立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导致合同订立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导致订立合同过失的情形包括假托订立合同进行恶意协商。 故意隐瞒与合同签订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三)有违反诚信原则的其他行为。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其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具体而言,缔约国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应当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导致相对人遭受的利益损失,该信赖利益应当是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

3、违反法定附带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应当无过错。

这里的过失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合同订立阶段违反附带义务,对合同最终不成立或者被确认无效或者被取消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合同订立过错责任。

4、缔约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属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遭受的损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即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行为人在合同订立上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 如果这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让其承担订立合同的过失责任。 这是这一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上述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是指缔约时有过失的行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涉及合同订立的重要事实,包括恶意协商的。 需要法律帮助时,读者可通过富华法律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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