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再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吗上诉吗

一、可以在再审中提起民事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布之前没有提起。 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是否意味着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必须在同一审判级解决,才能导致这两种性质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从而达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调查但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不受刑事诉讼法涉及提起民事诉讼期限的限制。

二、完美之道

1、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害的被害人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向民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果被害人选择在民事审判中提起诉讼,则该选择是确定的、不可撤销的。

2、刑事诉讼对民事诉讼具有优先地位。 被害人在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的进行应当受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和程序规则的约束。 但民事诉讼在公诉提起或者刑事法院对被起诉人的刑事责任作出判决后提起的,或者以后民事诉讼作出判决的,无论是在程序进程中还是在判决的作出中都必须服从刑事诉讼。 也就是说,维持现在的“先刑后民”模式。

3、明确精神损害属于民事诉讼附带的赔偿范围。 综上所述,将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之外,既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也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是主要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没有或者很少物质损害的犯罪,更需要民事诉讼的保障。

4、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既然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先执行等,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责任的追究就是民事诉讼的性质,同样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不仅是财产保全,法律也有必要明确规定先执行。

5、完善民诉执业保障措施。 首先,可以将被告人的积极执行作为减轻刑罚、变更执行措施的考虑因素。 这包括将判决前自主赔偿作为法院量刑从轻、从轻情节的考虑两个方面。 二是判决后自主赔偿成为犯罪分子在执行中减轻处罚的依据。 其次,可以仿照刑法中罚金刑的执行,随时规定追缴制度。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分子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在查清犯罪分子财产后,随时作出追缴决定,保障被害人赔偿权的落实。

嫌疑人作出任何违法行为后,将受到司法部门的制裁和处罚。 如果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时,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财务损失,在提起刑事诉讼时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必须在一审判决前提出。 否则,就不受理。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