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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一直以来,质量是每件商品的首要要求,质量必须合格才能谈另一项。 消费者首要考虑的是商品质量问题,所以我国也有很多假冒伪劣产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有一定的处罚,但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怎么罚? 详细介绍。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何处罚?

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根据其情节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明知这些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销售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求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的,即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 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因此,《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国家还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这些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许可制度。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将侵犯国家对这类产品的监管制度。 这类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往往会造成危害人身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

(二)客观要求

本罪客观方面是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产品。  

1、电器,是指各种电信、电器和家用电器。 例如电线、电缆、电热器、电饭煲、电视机、收录机、音响设备、录像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电风扇等。  

2、压力容器是指储存高压物品的容器,如高压釜、压力机、氧气瓶、压力洗衣机等。  

3、易燃易爆产品是指锅炉、闸门、发电机、燃气制造系统的煤气发生炉、煤气罐、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等。

4、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是指除上述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如汽化燃油炉、汽水瓶、啤酒瓶等。 这些产品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即危险性、危害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事故,可能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国家对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仅是一般的质量标准。 这些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或某一行业主管部门围绕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对某一类产品质量规定的具体指标,该标准因产品而异。

国家标准又称强制性标准,是具有全国意义的统一技术标准。 它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按照不同专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 本罪规定,产品均为工业产品及军民通用产品,必须报国家标准总局批准和公布,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批准。 行业标准,又称部门标准或推荐标准或专业标准,是指全国性各专业范围内的统一技术标准。 由国务院所属各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标准总局备案。 生产、销售没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一般爆炸性产品,即只有企业标准的产品,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该行为构成其他罪的可能性。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本罪是结果犯,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有上述行为,但没有严重后果的,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有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也是他罪。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上述产品,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构成本罪,并基于其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该条规定的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名量刑定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实施生产或者销售行为之一的,可以构成本罪。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规定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既生产又销售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根据本节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 这种意图表明,在生产环节中,对生产的电器产品、压力容器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持放任态度,或者在明知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在销售环节,表现为知道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就销售。 虽然严格要求了产品质量,但因某疏忽行为导致不合格产品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等,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只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 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指本犯罪不是人的主观追求,也不是犯罪的目的,但对行为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基本上处于放任的主观心理状态。 假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则构成性质更严重的犯罪。

商品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食品、危险品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我国生产中对不合格商品给予了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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