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订立的合同有很多优势,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已经成立生效的书面合同可以有效地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但是,如果书面合同不成立呢? 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内容,本文将详细回答。
一、书面合同不成立吗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达所记载内容的形式。
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签名或者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一方因发票、收据、结算书、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结算确认书、债权确认书等信函、凭证上未记载债权人名称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由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订立认购书、订货单、认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另一方要求承担违反预约合同责任的,或者主张解除预约合同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证明合同内容
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其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方面获得,这些资料可以起到对合同内容的证明作用。
其他书证、物证如合同双方在协商合同内容过程中接触到的书面文件、物件等,这些资料虽然不是书面合同,但对合同内容可能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简要分析其他两种常见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有关案件情况的内容。 一般来说,任何能够理解事实并正确表达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对当事人说的话不是证人证言,证人向法院和侦查机关陈述的是证人证言。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找到知道合同内容的证人,让证人证明合同内容。 就证人所知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作出的陈述。 用本人所知作证案件事实的人称为证人。
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者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上保存的证明事件事实的音响、动画、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声像资料或直观资料,一般通过声学、图像等方法记录知识载体。 视听资料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也称为视觉资料、音视频资料,包括照片、摄影胶片、幻灯片、幻灯片、音视频、静音视频、静音机阅读器等。
2、又称听觉资料、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视音频资料也称为视音频资料或音频数据,包括电影、电视电影、录音录像、视音频光盘等。
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协商过程和内容,发生纠纷时可以将录音或录像记录在光盘上后提交法院。 录音时,当事人应当将录音中各发言人及其发言的内容详细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与记录的光盘一起提交法院。 这样,法院就更容易审理案件,从整理的资料中可以发现与争议事实相关的细节。
从我国相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来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所以并不是合同只能以书面形式成立,当然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要求法律必须是书面形式。 以上是“书面合同没有成立吗”的介绍。 希望能对解决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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