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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并审理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呢

从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比较常见。 从实际分析来看,法院有时会合并审理民事和行政相互牵连的案件。 究其原因,这类案件的处理比较复杂。 如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你知道该诉讼程序是什么样的吗? 接下来,请和律师编辑一起理解。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为一并审理,其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附带行政问题的“一并审理”诉讼程序是对现有民事、行政两大诉讼法和两大实体法的整合和超越。 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诉讼程序如下。

一.诉讼管辖的确定

根据民事行政两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关于被告”,而行政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两者可能发生冲突。 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以民事管辖“原告关于被告”优先适用为原则。

二.审判组织(议院)的确定

民事法庭和行政法庭都是《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所以在一个组织法内可以跨庭设立任何合议庭,也是依法依规的。 在民事附带行政争议的民行交叉案件中,民事权益是当事人实质性诉讼的利益,应当提交民商号案件,由各级法院民事法庭内设立合议庭进行审理。 这个议院的成员可以让行政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参加。

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一起审理就是在一个诉讼中解决两个争议,因此两个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特点,原被告分别是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当事人可以通过与纠纷标的的关系予以明确。

三.审判特别程序

(一)审判方式的选择。

一起审理的审判方式是指在一个合议庭中将两个争议合并审理、一起审判的方式。 一般来说,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被民事纠纷当事人用作证据或论责,审判顺序是首先解决前提性或先决性行政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审理民事主要纠纷。

当两类争议有多个阶段前后关系交错时,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可以采用先行后民逐步进行的方式和交叉进行的方式两种方式。 是结合相关争议的焦点进行审理,还是分别逐案审理,主要取决于其与民事行政争议的关联程度和自身的复杂性。 一般来说,处理哪些争议适用相应的诉讼法规定,各自的原则和规定也适用于互不冲突的情况。

(二)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适用不同的举证规则,在民事附带行政诉讼机制中,不能简单地单方面适用某一举证责任,而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不同主张及其主张的性质确定举证责任。

既然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已被民事争议当事人作为证据或论责,那么研究这种行政具体行为能否成为有效证据,或者将其拓展到各方责任大小的问题上,不能只适用行政诉讼法进行审理。 不应拘泥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规定,而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

换言之,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迟延责任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举证其正当性或者责任,应当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

此外,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原告在行政行为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可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不甚了解,因此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时,不能过分强调原告对此的举证责任,而应综合考虑全案事实

四.审判结论完成

民事附带行政问题案件采用“一并审理”的特殊程序审理,因此案件统一由民营企业编号立案和审判。 另外,相关文件的归档也用同一事件编号汇总归档。 民事附带行政问题诉讼费用的缴纳,行政问题一般只作为证据或者论责,采用民事争议计算的方式,涉及赔偿、补偿数额的按照不同目标的比例征收。

对民事附带行政问题的判决或者调解,原则上应当统一进行,特殊情况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由部门调解部门判决。 在判决或调解书制作和法条适用方面也可以参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进行。

从传统案件处理的角度来说,民事纠纷问题和行政纠纷问题通常是分开审理的。 但近年来,遭遇案例增多,出于对案件的考虑,行政有时会伴随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其审理程序与传统意义不同,同时又比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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