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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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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一般法律活动的开展和深化,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普及。 因此,当人们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纠纷诉至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遵循案件审理程序。 以下对一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有所了解。

一.起草

人民法院立案主要是审查刑事一审自诉案件、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诉状、申请执行书,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 立案审查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刑事起诉案件收到诉状或者口头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是否立案,不符合应当书面通知自诉人的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次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一般案件可以在收到诉状之日立案决定是否受理。

二.缴费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种意图:

一是补充国家财政支出

二是遏制信访,减少诉讼。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付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 诉讼费由原告预付,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预付;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提前提出。 原告在人民法院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缴; 反诉案件,反诉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同时预提的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预提。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时预先提出; 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内未预缴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预缴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通知预缴。 难以预付诉讼费的,可以在预付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提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不预交且不提出迟延申请的,自动撤回起诉或者进行上诉处理。 近年来,为确保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的当事人“可诉”,我院认真落实最高法院颁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落实司法救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免诉讼费,正常

三.审判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 一个是开庭审理,另一个是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原则,适用于各类案件的书面审理,只适用上诉案件,且合议庭经过评估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或者询问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开庭审判流程:

)审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 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 这是今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审判准备,是指开庭当天正式开庭审判时进行的准备,主要内容是在法庭上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 发表事件的经过; 向公布审判员、书记员、检察、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名单的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验证,查明案件事实,为法院审判奠定基础。 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首先由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的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陈述,最终审判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先由审判员按照原告方、被告方的顺序向当事人陈述。 询问当事人或者向当事人陈述后,主要询问证人,宣读尚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宣读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鉴定结论; 宣读验证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

在审判长的帮助下,检察机关可以询问被告人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得到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出补充问题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得到审判长的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询问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得到审判长的许可经审判员许可,辩论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提问。 审判长表示,可以询问或者询问被告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 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调查人提问。

(4)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结束后,将进入法庭讨论阶段。 其顺序为: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者自诉人发言的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的被告人自己辩护; 辩护人; 为双方辩护。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讨论; 法庭辩论结束,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方的先后顺序向各方当事人征求最后意见。

(5)法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立即转入法庭评议。 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 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经济案件的,在进入法庭争议前,法庭也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评议。 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应当开庭审理、讨论后作出判决。 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议院执行。

(七)宣布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布判决。 判决可以在法庭评议后在法庭上宣布,也可以另外定期宣传。 刑事案件当庭宣告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的其他案件当庭宣告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的定期宣传,应当在宣布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由此可见,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要经历三个阶段。 先立案,再根据不同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诉讼费的缴纳,最后一个阶段是审判案件。 另一方面,审判的方式分为书面审判和开庭审判,其中开庭时审判是我们最常见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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