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执行死刑的方法有哪些

《刑法》规定的最高处罚是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处罚。 那么,你知道在实践中死刑是如何执行的吗? 执行死刑时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找律师编辑,详细回答以下。

一、死刑是如何执行的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尚未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的,应当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提请上级人民法院裁定。 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和批准的立即执行死刑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发布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死刑执行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死刑在刑场或指定拘留所执行,通过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的执行应该公布,不应该公开。 指挥执行的审判员应当对犯罪分子查明真实身份,询问有无遗嘱、信件后,交付执行人执行死刑。 执行前,发现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死刑执行后,现场书记官必须写笔录。 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

二、执行死刑应注意哪些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都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执行死刑的这个法定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借故延期执行。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一)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执行前犯罪分子暴露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出现其他重大功绩的,可能需要改判。

(三)犯罪分子怀孕。

停止执行的,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批准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发布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 审查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应当向请求批准的人民法院报告后下达执行死刑令,方可执行。 查明犯罪分子是怀孕妇女的,应当报告批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死刑执行前,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承担现场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发现违法情况,应当立即改正。 现场执行死刑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指挥执行。 对执行死刑的主体,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当移交司法警察执行,无条件执行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武装警察执行。

执行死刑必须公布。 处决罪犯的布告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适当的地方公布,以便人民群众了解情况。

死刑执行后,现场书记官必须写笔录。 笔录应当载明执行的具体情况。 包括:指挥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方法、执行的审判员、现场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行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等。 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执行死刑的情况和附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告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执行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物的库存管理移交工作。 罪犯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者火化的遗骨,通知其家属领取。 罪犯家属不予收缴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机关处理。

关于死刑的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条第1款规定“死刑通过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枪杀”是指用枪射击罪犯致死的死刑执行方法,是我国长期使用的处决方法之一。 “注射”是指通过注射致命药物致人死亡的执行方法,是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上新设立的处决方法。 注射法执行死刑具有执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点,是一种更加人道、先进、文明的死刑执行方法。 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枪毙、注射更人道、更科学、更文明的方法。 以枪决、注射以外的方式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批准。

执行场所选择在刑场或指定拘留场所内。 “刑场”在传统意义上是指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 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景区附近。 “指定拘留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 执行死刑必须严格管理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刑场。

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员必须对罪犯查明真实身份。 要认真核查罪犯的有关情况,查明其判决认定的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保证执行无误。 审判员还应当询问罪犯有无遗嘱、信件,并制作笔录。 对罪犯的遗嘱、信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执行前,发现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暂停执行,依法定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裁定。

一般死刑判决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处,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当然,如有特殊情况,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如果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咨询律师网站上的律师。 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耐心解决法律问题。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