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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非法拘禁罪怎么认定的

索债非法拘禁罪是非法拘禁罪中的具体情形之一主要是指行为人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被害人。 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认定索债非法拘禁罪呢? 现在找一位律师编辑,在下一篇文章中详细论述这个问题。 希望有助于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为索取债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对“他人”的范围尚未确定相关司法解释,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混淆。 但任何有意识地进行身体活动能力的人都可以被视为“他人”,包括幼儿、精神病患者等,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 但被害人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如果没有自觉,本罪不成立。 例如,如果行为人欺骗债务人甲子并将其带到游乐场所,但威胁其控制了甲子,甲会因恐慌而立即还清债务,之后无法认定行为人将甲子送回家的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他人应当限定为债务人或者与债务关系密切的其他人,另一种认为,除第一种观点的范围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等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的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刑法具有谦抑性。 另一方面,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相差甚远。 对于“他人”可以做广义的理解。 因为即使不是实际债务人,而是债务人关心的人,最终也会达到债权人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为了索取自己的债务,而不是勒索其他财物。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债”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 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请求高利贷、赌博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留、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 也就是说,应该说明将原刑法条文中的“债务”扩大到所有合法和非法债务。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债务。

1、债务时间。 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债务,都必须事先存在。 即债务必须在拘禁行为发生之前存在。 否则,就不能说是“索取债务的目的”。 债权人请求的债务应当发生在拘禁行为之前,行为人的债务发生在拘禁他人之时或者之后的,不认为是本罪。

2、债务类型。 只要是合法债务,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他人行为的,必然构成本罪。 但是,非法债务的司法解释也统一了,同样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笔者赞同这一规定。 无论是非法债务还是债务人自身都存在一定的过失,虽然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但仍然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并不是债权人凭空请求的。 笔者认为,无故勒索财物与绑架罪的主观目的完全不同,事出有因,即使以索取非法债务为目的,也应遵循非法拘禁罪。

3、债务金额。 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所欠的债务,超过应请求数额的,超出的部分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上限是所欠数额加上同期银行的利息,即使是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博债务,也应该以银行的利息计算为准

4、债务真实性。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胁迫型绑架罪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债务人主观上认为有债务但现实中并不存在的情况,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索要他人财物,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是索要自己的债务。 非法拘禁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绑架罪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秉承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如果行为人误认有债权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不应恶意勒索他人财物,而应当根据主客观察一致原则,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以上内容为索债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在非法拘禁罪中根据原因分为索债型、传销型等,各类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不同。 如果你还想了解索债非法拘禁罪的其他方面,可以在律师网站上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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