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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怎么处罚?

现在很多人使用信用卡。 信用卡有很高的透支额度,使用方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窃取、收购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来伪造信用卡,获取非法收入。 这种行为明显触犯了法律,但窃取、收买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罪名如何惩处? 一起用以下文章理解吧。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如何惩治?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票据、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文件、单据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认定

法条对该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金额、结果等相关要件,但并不是只实施了该法条规定的行为就能一律认定为犯罪。 综合案件分析,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认为在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购、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给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为人窃取、收购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行伪造信用卡的,违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l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将伪造金融票证罪定为一罪,数罪不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共犯论处理。

3、依照法条第三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收购、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不会直接给信用卡使用者带来严重后果,但收购信用卡信息后用于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会给信用卡使用者带来严重后果因此,该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实施了该行为,将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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