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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2次退侦后怎么办理

一、检察院两次卸任后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搜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首次补充侦查中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不能提供进一步证据的,可以撤诉。

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得退回公安机关,应当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二.法律依据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补充搜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对第一次补充侦查中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不能提供进一步证据的,可以提供进一步证据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请求说明收集证据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成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其职责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提出的有关案件,审查起诉有条件,不符合审查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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