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4日,理论与实践专栏发表了张琦同志题为《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大致案情如下: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轻伤系李某与李某之妻共同作用所致。王某认为只有李某一人,遂申请将李某的妻子列为共同被告。
关于能否将李的妻子追加为共同被告人的问题,笔者与张琪同志的观点一致,即自诉案件可以追加被告人。但笔者对其中的原因与张琦同志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目的和任务决定了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追加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调查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可见,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任务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决定了自诉案件可以追加被告人,这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张琪同志多次强调“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增设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所以我们也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不能增设共同被告人的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要求适用于具体案件。
其次,相关司法解释也为自诉案件追加被告人提供了法律依据。103010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权人,而仅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视为放弃对其他侵权人的告知权。宣判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见,自诉人在不知道有其他共同侵权人的情况下,只对部分侵权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能视为自诉人放弃告知其他侵权人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自诉人仍然有权对其他侵权人提起自诉;即使判决宣告后,自诉人仍可以就同一事实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那么,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人民法院从法的价值角度出发,当然可以在自诉案件中追加被告人。
第三,《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只有部分共同被害人告知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可见,享有自诉权的当事人在不知道其他侵权人已经提起自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提起自诉的义务。这也是基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减轻人民的诉讼负担。同时,自诉案件的起诉状权既然掌握在自诉人手中,当事人当然有权选择是否提起刑事自诉。那么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并不知道还有其他共同侵权人,而是在审理过程中得知了这个事实,当然自诉人也有提起自诉的权利。基于同样的法理,人民法院也应当履行告知其提起自诉的义务。当然,自诉人有权追加其他侵权人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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