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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吗

关于交通事故的频发,我们知道交通事故有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诉讼维护费用由谁来承担?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主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首先,行为人原事故行为已经符合交通事故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指最初交通事故的受害者? 例如,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撞死他人,或者在交通事故中过失致人死亡的,是否可以按在交通肇事逃逸中致人死亡处理? 除上述情形外,后者也应遵循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而不应单纯作为交通事故同种数罪或致人死亡罪处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考察死亡后果是否真的是交通肇事逃逸抢救不力造成的。 如果救助行为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由交通肇事逃逸而是由独立原因引起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死亡后果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过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解释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造成事故人逃逸,受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属于交通事故罪共犯论处。

同时,在交通事故逃逸中,为逃避追究动机,放任他人安全,甚至撞死他人造成伤害的,还可能以危险方法数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事故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二、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该案件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其财产、责令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 被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诉讼保全费用由谁承担

诉讼保全并不都可以申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应当有一定的给付内容,即给付诉求。

(二)判决的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即被告方的某些行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

(三)进入诉讼程序后,判决前提出申请并执行。

(四)诉讼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一般通过诉讼保全费,但法院根据需要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关于诉讼费用的缴纳,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规定。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支付申请费。

本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缴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财产金额在千元以下或者与财产金额无关的,每件30元; 千元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支付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保全措施申请费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付,当然也可以在申请时支付。

根据该办法第38条第3款,申请人在胜诉时可以要求被告赔偿我们正在申请保全的费用和向诉讼担保公司支付的担保费。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如何认定车祸致人死亡。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 如果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富华法律。 专业律师解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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