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死判刑属什么性质的,车祸致死属于刑事吗

因为现在车辆的数量非常多,所以死于交通事故也很常见。 现实中很多人死于交通事故,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定要承担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想知道自己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富华法律请小编介绍车祸致死判刑属什么性质

一、车祸致死判刑属什么性质

交通事故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等级)。

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承担与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30万元以上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醉酒、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装置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或者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5)重载运行时;

)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人数在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人数在五人以上的,负有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人数在6人以上,承担与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交通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出事故现场后,隐瞒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或者重伤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

三、车祸致人死亡判刑标准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死亡,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负有与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以上是富华法律小编对车祸致死判刑属什么性质的详细介绍。 死于交通事故的情况非常多,面对这种情况,车主千万不要逃跑。 因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逃跑的话,这种情况的严重性会增加,甚至会面临死刑判决。 如果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咨询富华法律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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