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死于交通事故的家属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被拒绝了
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并行不悖
法院判决被告机关支付劳动者死亡补助金等10万余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男子在上班途中死于交通事故的,家属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工伤死亡证明,向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方面以遗属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后方可申请工伤赔偿,且其赔偿金应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支付为由予以拒绝。 两审后,法院认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并不矛盾,判决遗属根据劳动关系要求给予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符合规定,支持了遗属的诉求。
去年3月,家住天津市大港区的陆某在上下班途中死于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陆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 同年5月11日,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陆某为工伤死亡。 随后,陆某的妻子和父母在此基础上,要求陆某生前所在的公司——河北省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支付丧葬费1万余元、劳死补助金10万余元及相应的工人家属抚慰金。 由于三人未能提供交通事故赔偿笔录或判决书,请求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 今年4月,3人走上法庭,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诉讼中,被告机关认为,陆某家属应当先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他还认为,这笔赔偿应该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而不是用人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经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法院认为,本案陆某生前为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陆某参加工伤保险,陆某发生工伤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被告主张原告应当先申请交通事故赔偿,以及交通事故结束后可以依据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获得工伤赔偿的主张,由于第三方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并不矛盾,原告是否获得民事赔偿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的主张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法支付因工死亡造成的直系亲属工伤待遇。 由于工伤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只有保险合同关系,被害人接受赔偿的只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地位,被害人要求根据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给予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也不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支付陆某妻子、父母丧葬费1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万余元,每月支付陆某无劳动能力妻子供养亲属抚慰金1500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机关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