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赔偿标准2019,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赔偿金

去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对于伤员来说如果是上下班时间的话可以考虑申请工伤请求,那么交通事故的工伤死亡怎么赔偿呢? 为了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富华法律主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我国相关规定

在我国,关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是最常见的重复,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这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规定也不一致。 在北京等省市,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因为没有与法律抵触的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除一次性票据清算外,其他一切都可以获得赔偿。(四川省等省市自治区规定,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同样交通事故赔偿额不足的工伤保险应该弥补差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 )行他字第12号) :“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得到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在此,律师建议各地仲裁机构或法院,工伤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发生重叠时,除一次性票据清偿外,其他赔偿项目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有利于借鉴首都北京的做法,保护伤亡人员及其家属。

另外,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来看,两者的请求权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且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职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交通事故索赔是合理合法的。

第一种观点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互补论”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害。 持这种看法的主要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停业补助金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停业补助金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但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劳动者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该法规意义明确,即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对人身伤害不重复赔偿。

第二种观点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双赔论”

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待遇发生竞争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第三种观点工伤保险补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部分兼顾

两种赔偿中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赔偿。 如因交通事故赔偿获得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的,劳动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这些损失。 对不重复的项目,交通事故侵权人和使用者可以分别要求赔偿。 例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赔偿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雇佣补助金。 但用人单位先赔偿重复项目的,用人单位有权就这些项目向交通事故侵权人追偿。

二、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给予被害人的赔偿所包括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款外,还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械费、受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持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通勤过程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赔偿责任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冲突。

此时,被害人一方面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人身

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发生争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做法也大不相同,在相同情况下不同对待的局面十分常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冲突的,伤者可以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向肇事司机索赔,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但是,很多地区没有规定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的优先顺序,没有规定医疗费的重复支付。

职工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损害,并按照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符合工伤或者工伤认定相同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 原则如下

(一)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给付,按照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金的,不能重复给付。 其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水平的,属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将差额补足至规定标准。

(二)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费、停业带薪年休假工资和护理费项目,按照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金的,不能重复发放。 其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水平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补充至规定标准

(三)属于赔偿性待遇项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未作竞争规定的,应当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以上就是富华法律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工伤死亡如何赔偿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工伤可以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后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富华法律提供专业律师。 欢迎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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