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可以对交通事故进行死亡赔偿,但对于交通事故,如果他死于交通事故,他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又如何呢? 下面由富华法律小编为大家带来烟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烟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1、一般交通事故: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受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3、被害人当场死亡,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被害人亲属在举行葬礼时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伤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还可以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亲属为举行葬礼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
交通事故致人非正常死亡,不仅造成其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和家属带来巨大伤害,客观存在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治愈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这笔款项的分配,受益人应当确定在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范围内。
对于具体分配比例,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只能确定一条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稳定遗属生活为主,精神补偿为辅的原则。
死者配偶及死亡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应当多得多,死亡时不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交通肇事逃逸处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照核发地车辆管理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照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从交通事故罪重处罚开始的情节。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构成交通事故罪的,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处罚。 逃脱的人死亡的,将受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以上是富华法律小编总结的烟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相关知识,交通事故死亡一般是严重的交通事故,应加以区分。 另外,相关问题请咨询富华法律相关栏的专业律师。 作为参考,会给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