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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实证分析报告,民事案件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核心内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简称“客观真实”。目前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统一的证明标准。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案件适用这一标准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在少数案件中,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凿程度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导致法官难以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引入并初步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完善和突破。大概率判决不仅涉及证明标准,而且贯穿于诉讼证明过程的诸多环节,尤其在构建证明体系、促进案件事实司法认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建立的基础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把发现和达到客观真实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如果能通过案件的审理找到真相,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断,是最理想的结果。但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法官无法回到原来的状态去查明事实真相,只能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做出判决。但是,由于缺乏证据意识,或者客观障碍的存在,或者利己思想的影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只是确认了一部分事实,相当一部分事实由于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相互矛盾而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面对不完整的证据,法官无法准确地从中得出唯一的结论,也无法拒绝判决。这种现象决定了法官很难认定案件事实完全符合客观真实。客观作为一种理想的价值追求具有积极意义,不应轻易放弃,但如果将其作为民事案件中最起码的证明要求,则会导致诸多弊端。首先,法官为了达到“客观真实”,会不切实际、无休止地追求无可辩驳的充分证据,不愿或不敢做出判决,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其次,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官不得不承担调查取证的义务,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破坏了诉讼结构的合理平衡。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对“客观真实”的要求提出质疑,认为“客观真实”的要求“严重损害其他价值目标或利益的实现”,主张用“法律真实”的要求取而代之。所谓“法律真实”,就是法院在判决中对事实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角度认为真实的范围内。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也应认为判决结果是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这一规定标志着“法律真实”证明要求的正式确立。

随着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由客观真实向法律真实的转变,高概率证明标准也随之提出。大概率证明标准从技术操作层面规范了证据相互矛盾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满足法律真实证明要求。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但没有充分根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该条款标志着“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我国正式确立。

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内涵与法理依据

所谓概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释过,就是有可能但不是必然。高概率,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知方法

在事实不明,当事人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概率大的事实发生的距离远比概率小的事实发生的距离近,可以避免误判。虽然从本质上讲,高概率是法官在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不具有唯一性和必然性时不得不使用的一种手段,但由于它符合事物发展的概率,弥补了“客观真实”原则可操作性的不足,是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

按照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的理念,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而形成的内心信念就是“心证”,当达到确信的程度或消除了任何合理怀疑时,就变成了“确信”。这种自由判断证据形成的“内心确信”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状态。可见,自由心证主义体现了判断证据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证据的证明力,它的选择和考量,都有赖于法官自我理性和良知感受的启迪,使其在不受拘束的情况下自由判断;其次,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自己内心主观判断真实的基础上。日本学者中岛弘道曾将心理证据的强度分为四个等级:弱心理证据、或然心理证据、或然积极自信证据和必然积极自信证据。事实上,这种概率程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也是存在的。例如,根据纽约东部法官所做的一项实际调查,法官认为“明确且令人信服”的标准涵盖了60%至75%的概率,而“结论性的和不容置疑的”(明确、不明确和令人信服)

对于民事证据,英美法系国家热衷于一种“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这无疑与英美法中当事人的证据活动和对抗辩论有关。因为在“概率占优”的诉讼证明模式下,法官(或事实法官)处于更加超然和消极的地位,当事人主动提供和展示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双方激烈的对抗下,有时双方在证据上的对抗结果势均力敌,证明效果达不到“概率占优”的程度。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在诉讼结束时仍不能说服事实认定人,就要承担不利的判决后果。这种后果与“概率占优”的标准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概率”的一种例外。因此,在英美证据法中,所谓的“盖然性优势”标准主要是让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向事实裁判者说明的责任,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只要事实裁判者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事实裁判者更倾向于相信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被卸下了。因此,英美法中的盖然性规则的出发点是与双方保持相对距离,一方反驳另一方,从而使事实裁判者不得不倾向于接受一方的事实主张,而另一方的事实主张不得不被排除。它是一个标准的概率模型,由一方在证明效果上占优势,另一方在证明效果上占劣势,力量对比明显悬殊的情况形成。

与英美法明显不同,大陆法系在诉讼证明中主张“高度盖然性”。这种标准模式的出现,并不一定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激烈对抗,相反,当事人在庭审前的证据准备和庭审中的质证活动,往往处于法官权威的控制之下。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主要依据职权进行证据调查活动,从调查结果中形成内心确信的基础。因此,在大陆法中,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并不激烈,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完全着眼于双方通过证据进行攻防,使一方自动揭示具有明显优势的事实,而主要是法官通过对各种证据的调查和审判活动直接形成的一种心理证据。当这种精神证据在内心深处达到相当的高度时,就促使法官去认定某一案件的事实。因此,在大陆法中,这种“盖然性”规则着眼于事物发展的内在,强调司法活动的实质正义。而英美法的“盖然性”规则注重事物发展的外在性,使之有章可循,从而凸显审判活动的程序正义。

三、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实证分析

“高度盖然性”标准赋予了法官更合理地审查证据、根据经验法则和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认定事实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是正确适用“高概率”证明标准的典范。2010年11月23日,驾驶鲁DK0103正规三轮车在6米宽的混合车道超车时,与胡无牌电动自行车(载有其妻戴丛秋)发生交通事故。胡和戴丛秋在电动自行车失控侧翻时受伤,随后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对于是否谨慎驾驶,胡驾驶的摩托车与胡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刮擦碰撞,双方说法不一。交管部门无法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超车时,胡的车辆在道路右侧行驶,距道路右侧约半米,的车辆距道路右侧一米多。两车之间的横向距离为40-50厘米。吴俊东超车的时候是五档,一辆黑色轿车快速驶来。吴俊东说感觉有点危险。事发现场道路平坦,除了黑车没有其他车辆经过。事故车辆经检验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吴秀芝的车辆没有保险。

浙江金华中院二审认为,驾驶三轮摩托车超越胡电动自行车时,车速较快;结合吴俊东在超车前没有注意到迎面驶来的黑色汽车这一事实,可以断定他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虽然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能确认两车是否发生碰撞或刮擦,但从证人证言来看,正是在超车过程中,胡的电动自行车左右摇晃,发生侧翻。结合事故现场其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高度盖然性司法原则,原审法院认为,胡电动自行车翻车与过失超车一辆三轮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违反《道路安全法》也有过错。双方应承担胡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按照37%的比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同。根据大概率证明标准,结合超车前未注意到迎面而来的车辆,超车时车速较快(5档),与胡车的横向距离较短(仅40-50cm)。因此,法院认定存在c

基于以上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如何认定“大概率”的证据。首先和证据的多少有关。一般来说,证据的多少与证明力成正比。证据越多,越容易形成证据链,其被证明的概率就越高。然而,这个一般规则不是绝对的。关键是证据的证明力。如果一个直接证据面对几个间接证据,法官应该认可直接证据,否定间接证据。其次,与证据类型有关。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如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最后,大概率是用概率来表示的,但法律永远不能用数学方法来计算证据的证明力。面对复杂矛盾的证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因此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社会经验、逻辑推理和道德良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还要遵循“证据公开、合议、证据穷尽”三大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极有可能的积极作用,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

同时,民事诉讼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价值衡量。“面对疑难案件的客观价值冲突,法官的社会角色和责任决定了他们不能推卸和回避裁判。只有从案件的具体现实出发,法官才会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当事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充分比较和权衡不同判决方案可能产生的后果。”利益衡量的总体目标是追求冲突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法官在衡量利益时必须保持行为的克制,遵循适度的要求,在主观任性与自律的冲突中保持平衡。不得随意衡量,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适用现有法律会明显导致不公的情况下,才必须这样做;必须考虑裁判结果的真实性。

基于某些基本事实。大概率就是从事情发展的大概率来推断案情,评估证据。它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确认的事实与其他合理的考虑联系在一起。法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类型,考虑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认定基本事实,哪些证据一旦当事人缺少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推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就是没有理性的人会怀疑,也就是推理结果有唯一的可能性。那么适用前提必须严格限定,排除合理怀疑即可。

法官在判决中要陈述案情和使用高概率的理由。一般来说,面对复杂矛盾的证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是一个主观判断过程。如果法官能够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他的评价过程,当事人就基本能够了解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从而增加对司法判决的信任感,同时也使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做到应有的注意。

民事诉讼标准是民事诉讼证据法的核心内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对“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否定和再发展,是基于现代诉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但同时也不能完全否定“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理想终极目标的应有价值。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研究是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探索新观点的具体表现。这一证明标准的不断完善和运用,必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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