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电子证据以其完全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独特表现形式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专栏边肖为您详细介绍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以合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明效力。其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360
一是收集的电子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二是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禁止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非法手段收集电子证据。 第三,电子取证的形式要合法。
2.客观性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的电子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的真实性质。证据是客观事实,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发现和认识客观事实的过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要求当事人和代理人在取证过程中避免先入为主的观念、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或任意选择,不得弄虚作假、制造虚假证据。
3.科学性原则
首先,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全面、集中。只有全面收集所有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证据,才能把握案件的真实情况,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 第二,要注意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电子证据的收集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获取、提取和固定证据。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各种先进的手段[1]。
4.迅速及时原则
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会以光速通过网络传输,从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应当快速及时地提取电子证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举证的期限。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收集证据是一项耗时的任务。如果因为拖延而没有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可能会因为证据丢失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