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等方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在诉讼中,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作出的妥协所涉及的事实的认可,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又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下列证据的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过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原始物证或者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支持、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没有疑义,或者与视听资料相印证的复制件;
(四)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和足以反驳的理由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不同意并提出反驳的证据。对方认可反驳证据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仅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除非另一方同意。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书和代理律师委托书中承认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人民法院在认定证人证言时,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专业技能等综合分析,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证据可采性的理由。对当事人的证据没有争议的,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