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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是指什么意思,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法院的审判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模式,即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职权分配模式。一般认为,有两种基本的诉讼模式:以法院权威为中心的权威主义和以当事人行为为中心的诉讼主义。

当事人主义强调民事诉讼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从而影响甚至主导诉讼。法官不是主动参与诉讼,而是被动地跟随双方的主动诉讼活动,判断双方在举证、辩论过程中是否违反相关规则,并据此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制度设置上,对抗制诉讼结构注重诉讼双方攻防力量的平衡,赋予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双方提供公平竞争的场所。裁判是基于双方的对抗。职权主义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动性,更注重法官职能的发挥。法官负责寻求案件的真相,诉讼以案件的调查为主线。在这种诉讼模式下,虽然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更多的是受法官的控制,法官不是被动的裁判者,而是诉讼的积极参与者。就诉讼结构而言,权威主义的诉讼结构以法官的诉讼行为为核心,按照法律官员的积极行为进行,不强调诉讼双方的对抗作用。

中国法学界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职权主义。体现中央集权的裙带主义特征的原则和制度是议论文,议论文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一种原则,属于裙带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职权主义。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共识。这种观点着眼于当事人与法院关系的整体而非局部,认为大陆法系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比英美法系的法院更广泛。前法院更有权利干预当事人。

诉讼模式是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范来体现的,民事诉讼法的各种规定都表现出一定诉讼模式的特征。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诉讼模式是由立法者塑造的。但这绝不是说诉讼模式是立法者任意编制的产物,因为立法者要想制定一部与某个社会相协调的民事诉讼法,就必须受制于某个社会的诸多因素。比如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形态、经济背景等等。由于这些负面的综合作用,形成了一定的诉讼模式。其中,文化传统和法律传统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因素。当事人主义起源于古罗马。当时,古代社会“私力救济”的遗产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民事诉讼上。诉讼纯粹是私事,诉讼当事人实际上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事。这一法律传统于12世纪传入英国并得到发展,形成了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这是普通法的一大特色。权威主义起源于罗马的末世。在罗马教会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被视为诉讼对象,法官主导诉讼过程。这个传统演变成了后来的权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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