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代理人等以他人名义而不是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支持受害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判决的约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希望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判决。因此,证人、鉴定人等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人,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从广义上讲,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当事人称谓的不同表明他们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财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私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社会组织登记证》的社会组织;
5.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地专业银行;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分公司;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但实际上也在从事各种民事活动。民事诉讼法承认他们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允许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对于保护与其他组织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民事权利,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简化诉讼程序,及时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法人是诉讼当事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工作的副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董事长的法人,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其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