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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呢,离婚原告怎么举证

核心内容:离婚诉讼是一种诉讼变更。在离婚诉讼中,原告的变更请求通常涉及三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夫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和共同财产关系。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栏目边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在我国,《婚姻法》,感情已经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一般来说,原告应当对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认定的现实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证明感情破裂或未破裂的证据不足时,人民法院应作出反对离婚的判决。感情破裂是法律对离婚原因的高度抽象。现实生活中,情绪崩溃总是由一个或一些特定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婚姻基础差。对方道德败坏,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或通奸等。感情破裂太抽象,无法直接证明,所以原告实际上是通过证明导致感情破裂的各种具体事实来证明这个问题。

当双方发生共同债务或分别债务的纠纷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主张分别债务的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分别财产制,第三人知道约定并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在不能确定共同债务和单独债务时,应以与不能确定共同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时相同的精神进行推定,即推定为共同债务,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为第三人所知。用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第十六条当

(1)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对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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