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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医疗纠纷举证

003010于2002年4月1日实施。在这一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通俗的解释,就是说只要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就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医院可能会败诉。新规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医患平等的司法理念,打破了医院强者优越的传统心理定式。

为什么患者要起诉医院取证?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邹)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为什么患者起诉医院,被告医院还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台的?

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条例》起草的人士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中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基于民事诉讼法中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缺乏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

法官们表示,最高法这次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接触和举证的难易程度来确定的。在这一点上,医院提供患者的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诊断过程更加简单、直接、容易。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到双方举证能力而制定的。最高法院制定这个规定的时候,也考虑到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即使患者亲身经历过治疗和手术,也没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手段,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总结了多年的审判经验,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

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邹、)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后,不少患者兴高采烈,认为终于可以与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的医院平等“抗衡”了。那么,焦点医院是怎么想的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几家医院的相关人员。

一位女医生主动联系记者发泄类似的不满:“以后患者起诉你容易。谁还敢当临床医生?”她自己是一名临床医生,新方法让她很担心。她甚至计划从现在的职位上提前退休回家。“我们没必要冒这么大的风险。”

在中国医院管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专门召开的座谈会上,专家综合表达了广大医务人员的忧虑:“倒置”在某些方面免除了患者的责任,可能导致医疗诉讼剧增,医院难以应对;医学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对于一些不明疾病,医疗机构很难找到证据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有的患者不配合治疗,故意隐瞒病史或交代不清,导致误诊,医院却要承担责任;取证需要患者配合,不同医院取证难度大。“这个规定从病人的角度来看确实是好的。”一位妇产科医生说,“但这也容易引起医生规避风险的自卫反应,从而不再选择积极的治疗方案。“她觉得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也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她建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为医生提供医疗责任险,让医生放心治病救人。不过,一位研究过医患关系的专家表示,医生没必要这么担心:“在此之前,医院一直在医疗纠纷中举证,尽力证明自己的清白。此外,医院在证据的占有和解释上也占据主导地位,相对于单枪匹马的患者,可以说人多势众。即使实行新办法,医院依然强势。关键是医院要转变心态,主动适应我国法制的完善,跟上历史发展的步伐。"

患者也应该知道证据。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朱昱邹文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今天对新华社记者强调,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其中一个患者,不能高枕无忧,还具有很强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有关人士表示,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并不是患者只需要跑到医院说“我要告你!”或者直接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就可以让医院举证或者了结一切。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涉及四个要素:侵权行为、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应当提供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患者应当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供证据。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法院提供两个重要的证据,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个医院接受过治疗或手术,医院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损害。比如患者起诉医院多收费,患者必须提供医院的交款单说明问题;如果患者起诉因医院的过错导致自己手术后由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患者应当证明自己之前是正常人,有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在这一点上,医患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高还表示,随着审判的进行,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会不断变化。比如医院已经给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病人可能会败诉。因此,在与医院对簿公堂之前,患者应仔细阅读几遍相关司法解释,并积极寻找证据。医院为什么不敢举证?

新华社记者孙程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颁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但也有部分医院和医生发出“不满”的声音。“谁敢当

医院为什么不敢举证?想来想去,似乎也没有什么好的理由。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然而,法律专家指出,事实上,过去发生医疗行为时,医院不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新规定只是进一步明确了举证责任。为什么会引来医院和医生如此强烈的“回应”?

仔细想想,有些医院和医生的反应也有自己的逻辑。新规将举证责任划分给了医院,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患者在医疗诉讼中的传统弱势地位。这意味着,过去因缺乏医疗专业知识、无法提供病历而常常不得不败诉的患者,在未来的医疗诉讼中有了胜诉的可能。一些总是高高在上,自我感觉良好,“很少输官司”的医院和医生,面对这样的前景,如何不反复抱怨?

新规的出台,与其说改变了医院和医生的地位,不如说打破了人们对医院和医生的传统心理定式。新规体现的医患平等的理念是一些医院和医生无法接受的。让医院和医生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让那些“习惯强势”的医院和医生感到不安。过去那种大规模、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再也无法因为“患者拿不出证据”而逃脱法律制裁。这样的情况怎么能不让那些信心不足的医院和医生紧张呢?

但部分医院和医生的不满和紧张,反映出新规抓住了医疗诉讼的关键,既体现了法律的宗旨,也体现了法律严肃、公平、公正的威慑力。对于医院和医生来说,只有切实增强责任感,以病人为本,不断提高医疗水平,才能在医疗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那种“让家属什么都签,不签什么都不做”的消极对抗心理,那种到处抱怨、高喊“医院是最大的弱势群体”的荒唐做法,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会玷污白衣天使的形象,只会让广大患者更加难过和失望。

“蚂蚁”能撼动“大树”

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朱昱邹文生)“新办法出来了,太好了。这对我们的病人有益。我要马上起诉那家医院。”经过100多天的等待,郭恒觉得终于到了为妻子讨回公道的时候了。

郭恒提到的新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月1日生效。在这一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通俗的解释,就是说只要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就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否则医院可能会败诉。

郭恒的妻子秦始皇在北京一家著名的医院接受了治疗。医院的一个医生居然根据同一项检查出具了两份不同的诊断书。“被确诊为宫颈腺癌后,医院再次延误治疗。”最终,妻子无法承受痛苦,选择了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让医院举证并不一定能给患者带来多少好处。在之前的医疗诉讼中,医院一直在举证。自己举证肯定是对的,患者无法从医院的举证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更何况现在医院还经常篡改病例,提供伪证。所以患者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果没有,他们只能看着医院说自己有多正确,却无能为力。”

“虽然新办法的实施会带来积极的改变,但如果不打破医院编织的网络,不改变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方法,患者很难改变目前的弱势地位。”新的司法解释能否从根本上改变医患关系失衡的现状,韩先生一直在为医事法律辩护

尽管如此,新方法还是成了普通工人郭恒的希望。中年丧妻的郭恒远来捧自己的证据,频频找新闻机构,希望媒体能关注发生在自己家的悲剧;现在他急于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告慰亡妻。

从而扩大了患者的保护范围。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朱昱邹文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相关人士表示,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更大程度上兼顾了医患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利益,扩大了对患者的保护范围,对缓解医患纠纷大有裨益。

以前医疗诉讼也是实行“谁索赔,谁举证”的原则。由于患者对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治疗记录等材料掌握在医疗单位手中,举证处于劣势,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而在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后,患者觉得自己没有胜诉的希望,也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就会产生“私力救济”,即以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与医生、医疗机构产生矛盾,从而激化矛盾。从法律上讲,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不符合立法宗旨。

新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将举证责任划分给医院。法律专家认为,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立法宗旨。

近年来典型的医疗诉讼案例

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邹)最高人民法院4月1日开始实施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相关规定,并向新华社记者公布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医疗案例。

1.黄杰等人诉龙岩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黄杰的女儿黄娇洛于1996年3月2日因急性阑尾炎到龙岩市第一医院就诊。手术中,医生误切除了子宫。黄格礼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黄格丽的损失不仅包括物质方面,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失,即实际无形的精神压力和痛苦,必须予以抚慰和补偿。同时,也给黄杰夫妇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应该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未成年少女,其子宫被摘除,丧失生育能力。这次医疗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损害后果是严重而深远的,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安慰和补偿。二审判决除维持一审法院部分判决外,还判决龙岩市第一医院赔偿黄歌玲精神损失费15万元。

2.王诉原电子工业部402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

1996年8月30日,王均豪因急性阑尾炎,到原电子工业部402医院进行治疗和手术。手术中,402医院误切除了他的右侧卵巢组织。起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伤残生活补助费9107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等。而后者402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402医院的医疗事故对王的器官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这种损害必将给王带来心理和精神上的永恒痛苦。

3.李宁诉新野县人民医院、新野县卫生局。

1996年2月17日,5岁的李宁倒地受伤。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期间,向新野县血站捐献了400毫升全血,李宁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李宁起诉后,一审法院认为,排除其他传播途径后,可以认定李宁的艾滋病感染途径为血液传播。由于新野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其上级单位新野县卫生局被判赔偿李宁113754元。李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后,新野县卫生局同意赔偿李宁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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