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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规定,超过举证时效的证据法院是否可以采用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相关规定。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专栏边肖为您详细介绍。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答辩书,陈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通知书与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准许吗?举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可以再申请延期吗?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截止于交换证据之日。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准许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交换证据应当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记入卷内;不同意的证据?根据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内?并记录下反对的理由。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后,进行反驳并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是,对于重大、疑难、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交换证据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称“新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电子伏特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延迟举证?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允许的期限内提供,且该证据未经审理,可能导致明显裁判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供。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发表意见或者提供证据。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导致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新的证据被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判决不属于错判案件。一方要求另一方提出新证据的,应当承担差旅费、误工费、证人出庭费、诉讼费等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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