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庭审中的证据都会被法院认可或采纳,当庭出示的证据被排除在有效证据范围之外的规则就是证据排除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是证据法中涉及证据采纳的一项具体规则。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在于它能够有效地将一些非法证据、分歧证据和虚假证据排除在被采信和接受的有效证据范围之外。
英美法系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体现在
(1)虚假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
(2)不一致证据的排除规则;
(3)非法取证的排除规则;
(4)无证人资格证书人员证言的排除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限于非法获取证据的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四种类型:
(1)犯罪的当事人和手段以及取得的证据;
(二)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取得的证据;
(三)侵犯他人拒绝作证权利取得的证据;
(4)以违反社会公德的手段取得的证据。
根据我国以前的法律,未经当事人同意,秘密录制偷拍镜头所获得的证据,一律排除在有效证据范围之外。
事实上,各种监控设施、记者暗访、执法取证、电子警察录制的视听证据,都是未经当事人同意的。而且当事人也不会愿意和同意,对方会当面取得对自己不利的有力证据。长期以来,有识之士一直为此做出努力和呼吁。近年来终于得到了大多数法律界人士的认可。
现在只要是善意取得的,包括秘密录音、拍照取得的证据,一般都会被法院认可和采信。在民事诉讼中,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合法隐私,法院一般不会排除委托私家侦探秘密记录偷拍照片所获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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