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一些例外,法律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下面,富华法律民事诉讼法边肖为您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他的证据证明,而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况:
第一,由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本案中,由于被告制造的产品与原告相同,原告很难证明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发生侵权纠纷时,发明专利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制造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与专利不同,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应承担败诉结果。
二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高危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下,即使操作者极其谨慎地管理,也无法避免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作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被告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该条例旨在鼓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强责任意识,完善技术安全措施。第123条也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举证责任只能由被告承担。
第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造成上述环境污染,损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被告能够证明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四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人的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因上述原因造成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动物饲养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里的动物一般指人工饲养的猛兽、家畜和家禽,不包括微生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六是有关法律规定的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