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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一般证明原则。但在医患纠纷中,我国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时,医院会“自证清白”;否则会推定医院有过错,然后承担相应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原本是为了保护患者利益,但面对纠纷,患者还是感到无奈。同时,医院和卫生部门也因为举证责任倒置吃了不少苦头,甚至导致医院过度检查和保守治疗。

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处于风口浪尖。它该何去何从?

2009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肖志军拒签致孕妇李丽云死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对李丽云的治疗存在不足。但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与病情危重、进展迅速、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生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孕妇家属的诉讼被驳回。

据北京市二中院民二庭庭长肖大明介绍,2006年1月至2009年10月,北京市二中院共审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35件,其中以调解方式解决的仅30件,占8.95%,低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比例。

医患纠纷多,医患关系面临诸多冲突。举证责任倒置最初是为了保护患者利益、促进医患和谐而规定的,但现在却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

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患者维权。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医患纠纷案。本市王女士于2007年底在医院分娩。医院为王女士做了剖腹产手术,生下一名男婴。没想到,婴儿几个小时后就夭折了。

王女士及家人认为是医院的过错导致婴儿死亡,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本案中,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应当承担证明其无过错的义务。庭审中,医院只提供了其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证据,但无法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故法院判决医院存在过错,应当对因其过错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更何况是普通人。即使懂一些知识,也很难在医患纠纷中取得优势。不仅如此,现实中很多病历资料都保存在医院,患者没有办法掌握,导致一开始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发生纠纷,患者很难取证,几乎很难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医疗诉讼从‘谁主张谁举证’发展到‘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因为患者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比,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上处于弱势地位。”审理此案的威海中院法官万景洲表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医疗机构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让遭受医疗侵权的患者及家属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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