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的诉讼文书。
开庭前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应当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附预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附起诉状副本)分别送达原告、被告、第三人。同时向各方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并予以公告(不公开开庭的除外)。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召开预备会议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诉讼参与人。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开庭日期顺延。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可以如期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副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二,当事人举证。
关于证明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其他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
关于证明的方式。根据证据类型的不同,证明方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当事人的陈述应当提交法庭或者以起诉状的形式在法庭上提出。《证据材料清单》中可能没有列出其具体内容。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应提供原件、原件和原件载体。不能提供原件、原物和原载体的,应当注明原因,并提交复印件、笔录、照片等复印件。
3.有证人、鉴定人、检验人、勘验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下简称“专家”)出庭作证的,应当提供其姓名、基本情况和证明的对象,申请传唤。
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人民法院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对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并签字确认。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当事人留存。当事人提交其他诉讼材料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回执。
三。原始证据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提供的原始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原始物证、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除人民法院特别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证据的原件、原物和原载体应当由当事人保存。
2.在起诉和交换证据时,可以出示原件、原物和原载体。应在正式听证会上提交给法院。经核实认定后,原件、原物和原载体应当立即返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