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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医疗证明】论《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与《侵权责任法》在以下问题上存在冲突:

03010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仔细研究《侵权责任法》,可以明显看出,它的很多规定来自于现行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总结。但是这部分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是全新的。在之前的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如何在医疗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准确适用该法,成为我国审判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以下是我个人的看法。

1.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医疗事故的等级; (二)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只要医院与患者之间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当进行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从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众所周知,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的专家组织的‘秘密’鉴定,鉴定结论不是负责人签字的。这种鉴定对患者的不公平不言而喻,有目共睹。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不需要医疗事故,因此不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在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中,不仅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列为赔偿项目,而且规定的赔偿范围比较窄,标准也比较低。很明显,所有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伤害都是严重的,但死亡患者家属得到的赔偿却比那些死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伤害的人少。这显然是违背法理的,也是不公平的。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人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更加合理和公平。

《侵权责任法》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是旧法,而《侵权责任法》是上位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冲突应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不存在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实践中广泛使用。但《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8条规定,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则的,应当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但《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如何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种举证责任部分重新分配且未作出一些具体规定的制度,将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医学证明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规定

第六十条规定:患者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开展诊疗范围内的诊疗活动的;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诊治的义务; (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治疗。前款第一项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三种。

如何认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开展符合诊疗范围的诊疗活动?第60条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司法解释中进行列举性规定。实践中,下列情况可视为不配合:因患者原因延误诊治;不遵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没有真正反映症状;不接受医务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参加运动;术后过早进食,私自外出等。

如何限定在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治的情况下?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践中很难把握。虽然现代医学发展很快,但人们对医学领域很多疾病的原理还没有完全了解,现有的诊疗技术也不能包治百病,所以让医疗机构承担所有的损害责任是不公平的。此外,由于患者的特殊体质,在医疗活动中也经常发生医疗事故。这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避免的,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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