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 > 交通肇事赔偿

谁应当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梁玉霞、刘孔莲、王萌诉新乡市、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是谁应当对本案受害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概要】

原告:梁玉霞。

原告:刘孔莲。

原告:王萌,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梁玉霞是原告王萌的母亲。

被告:河南省新乡市公路管理局。

被告:河南省卫辉市公路管理局。

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就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审理完毕。

三原称,2004年4月8日23时许,三原告的近亲王彦春驾驶摩托车沿卫柿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川洼中桥时,因路面维修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安全措施,王彦春摔倒,车上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被告作为道路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4041.30元,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表示,我们不是该公路的施工单位,该公路主管部门还没有验收,没有移交给我们管理。 他还声称,该公路的部分道路工程仍在进行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公路,不存在我们的管理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卫辉市公路管理局主张,我们是管理公路的机构,但至今这条公路的管理权还没有移交给我们,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一、交通事故现场图一部分; 二、警队拍摄现场照片五张; 三、原告自拍照五张; 四.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票据一张; 五、新乡医学院门诊票据三张; 六.出院证一份; 七、诊断证明一份8、死亡证明一份9、住院病历一份; 十、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一份。 十一.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部; 十二、驾照、通行证、通行费缴纳票据; 十三、卫辉市医药总公司证明一份。

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给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的证据有:一、新乡市交通局证明部分,卫柿公路为新建省级公路,目前正在施工,尚未进行检查; 二、新乡市人民政府(2001 )第162号文件一份。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对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新政文2001第162号文件中“……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土方等任务后,移交市公路局进行培养”,恰恰证明该公路的管理权已经转移给了二被告[page]

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对原告提供的驾照提出异议,认为该驾照2004年未年审,未对其他证据提出异议,但拍摄的照片证实桥梁正在施工的工地并非道路,照片中也显示施工单位设置了土堆、石块作为警示标志

被告卫辉市公路管理局对原告和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

原、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各自对方无异议的,应当确认。 原告提供的驾照中明确表示没有参加年审,被告就此提出的异议进行采信。

【审判结果】

经审判证据,并依据有效证据,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确认了以下案件事实:

卫柿公路(卫辉下园至辉县三里屯)按公路建设规划新建省级公路。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 )第162号文件,该公路由市交通部门根据新的路网规划,按二级公路技术标准选择线形,由沿途县市政府按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土方等任务后,交市公路局建设培育。

2004年4月,该路段路面已铺设完毕,设置交通标志,未拉交通标志。 虽然还没有进行移交检查,但各种车辆已经在道路上行驶。 4月8月23日左右,王彦春驾驶646283凌鹰125型摩托车沿卫柿公路向西行至河洼中桥时,因桥面挖洞抢修,被洞附近堆积的建筑垃圾撞击,无法避免车辆受损。 根据现场图和照片,在工程中心现场周围几米处,放置了小石头作为警告标志。 王彦春于2004年4月9日因颅脑损伤住进新乡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2004年5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 要花医疗费51666.40元。 摩托车车损经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540元。

另据透露,王彦春是卫辉市医药总公司员工。 母亲刘孔莲生于1931年2月19日,无业。 儿子王于1988年11月28日萌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认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政文(2001 )第162号文件明确新乡市公路管理局是卫柿公路建设和养护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施工人员存在的,应当视为该公路的管理者和施工人员。 该路段事发时没有交付验收,但没有设置禁行标识,实际上各种机动车和行人在路上通行,在法律意义上形成了公共场所。 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规定在公路附属桥面进行维修施工时,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在工地周围布置了一些石头作为警示标志,但标志不明显,无法起到警示车辆和行人的作用,措施还不足以保护公众的安全,要对王彦春车失去人的事实承担民事责任。 卫辉市公路管理局非卫柿公路施工人员,不得承担民事责任。 王彦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驾驶车辆应注意行驶环境,并根据路况采取必要措施。 其自身的疏忽也是损害事实产生的原因之一,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医疗费用数额按实际票据确认,死亡赔偿金按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丧葬费按2003年卫辉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供养人员生活费按供养人员实际年龄确定赔偿年限按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摩托车的损失价值按评估价值计算。 由于死者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作为施工方的新乡公路管理局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page]

一、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的经济损失。 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扶养人生活费、摩托车损失费共计217178.73元。

二、驳回原告梁玉霞、刘孔莲、王萌

无忧找律师交通事故栏目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可能对你有帮助。 什么是交通事故罪?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怎么样? 也可以通过栏中的交通事故案例来寻找知识。

  • 与人饮酒后驾车公路有晒粮发生事故死亡谁担责
  • 行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死 家属获赔吗,行人上高速
  • 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意思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范本是什么意思
  • 货物公路运输合同怎么写范本
  •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措施有哪些内容
  • 货物公路运输保险范围是什么意思
  • 公路路政可以行政处罚吗贴吧
  • 公路运输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意思
  • 公路工程质保金的退还规定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